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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发布时间: 2017-03-24 编辑:Laura 来源:网络本文已影响 位读者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接下来请欣赏江西教育资源网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1)申请

  纳税人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领取《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下列有关资料:

  ①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 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④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填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注明准购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限额、购票方式、保管方式等,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号码、《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同时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登记簿(分类出纳帐)》、《发票登记簿(分户明细帐)》。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变更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中的相关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重新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对纳税人发生重大偷、抗、骗、欠税行为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以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行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暂扣或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由县(市)级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发售,特殊情况经市(州)级主管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1)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前次领购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应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及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税额、应缴销未使用空白发票起止号码等;核对无误后,将审核结果登记《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并根据验旧情况登记购簿;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2)发票管理环节在发售发票时应审核:

  ① 购票员出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是否吻合;

  ② 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台帐》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③ 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是否符合要求;

  ④ 是否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⑤ 是否属关、停、并、转户或非正常户;

  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可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开具记载工本费内容的“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3)发票管理环节将发售发票的种类、数量、起始号码等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并监督纳税人对已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4)发票管理环节应按规定及时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工本费完税证存根联归档。

  企业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基本程序

  企业进入防伪税控系统要经过审批、培训、购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安装、购买电脑版专用发票等基本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并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并携带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登记的审批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并签署审批意见后,企业即完成了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审批手续。

  (2)参加培训。派员参加湖南航天金穗计算机有限公司组织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培训。

  (3)购置通用设备。购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并落实好安全措施。进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所需的计算机必须是奔腾586以上且机器主版上必须配备有一个可用的ISA扩展槽。所需的打印机必须是平推式符合要求的打印机。

  (4)购置专用设备。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学员培训合格证到湖南航天金穗计算机有限公司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5)发行。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发行手续。

  (6)安装。通知湖南航天金穗计算机有限公司派员安装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7)购买电脑版专用发票。持税控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购买专用发票的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电脑版专用发票。

  (8)启用开票子系统。启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之后的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未使用完的手工版专用发票。

  二、 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

  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纳税人需印制衔头发票,首先设计票样,填写《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按权限报批。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向该纳税人发售发票。

  ??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普通发票领购簿》的核发

  (1)申请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申请,领取并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提交的审批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附的资料和证件是否齐全。

  纳税人附送需查验的资料和证件:

  ①《普通发票证明簿申请审批表》;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④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3)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填发《普通发票领购簿》,登记《普通发票领购簿》号码,并注明准购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供新、交旧供新)等。

  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变更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普通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变更《普通发票领购簿》、《纳税人证明普通发票台帐》中的相关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人名称、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收缴旧的《普通发票领购簿》,重新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三、普通发票的发售

  (1)第一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审批发售普通发票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领购发票申请表》;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④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审核批准后,核发《普通发票购领簿》、《购票员资格证》,办理发票发放手续。

  第二次及以后领购发票,

  ①填写领购发票申请表

  ②提供《普通发票购领簿》、《购票员资格证》等,按发票购领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由发票管理人员到窗口办理领购手续。

  对实行“验旧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发票管理环节要求其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并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及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核对无误后,登记《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

  对实行“交旧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纳税人领购发票前,要求其提供前期领购的发票存根联,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查验后封存;并登记《普通发票领购簿》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台帐。

  (2)审核发售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

  (3)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发票工本费的完税证。

  (4)审核时,发现发票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三、发票缴销管理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一、申请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发票缴销。

  二、受理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收到《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审核无误进行缴销处理。

  1、注销税务登记的

  (1)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办理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手续,缴销已领购的发票,并结清税款;

  (2)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2、变更税务登记的

  (1)在变更税务登记证之前,应办理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手续,并结清税款;

  (2)在《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登记缴销记录;

  (3)换发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给纳税人,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新的《发票领购簿》;

  (4)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一、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二、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发票明台帐》上。

  次版发票的缴销

  一、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发票时,应向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次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二、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缴销的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发票明台帐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收回。

  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办完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随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2、《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3、《〈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4、遗失证明的材料;

  5、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6、《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审核后,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一、申请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限未使用或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

  二、受理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缴销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收缴发票存根,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

  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一、申请

  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

  ? 二、受理审核

  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同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专用发票缴销

  一、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的《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登记并收回应缴销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

  三、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未按要求缴销发票的,应填制《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

  发票管理环节在发票缴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时,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 四、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

  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

  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包括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丢失、被盗、流失普通发票管理。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一)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普通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填写好后,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丢失、被盗发票处理

  1、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2、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3、发票管理环节对发生丢失、被盗、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发票缴销环节”、“发票核销环节”所采集数据逐级上报,转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再逐级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

  4、发票管理环节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数据进行交叉稽核。

  二、流失发票管理

  流失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发票。流失发票管理包括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流失普通发票的管理。

  发票管理环节收到税务认定管理环节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转为流失发票,并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转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 再逐级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

  (二)流失的普通发票数据,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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